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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215号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辽02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本案所判罚金刑部分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我局强制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