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4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闫运、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运,郭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120号申请人:闫运。被申请人:郭海军。申请人闫运因与被申请人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冀D×××××小型轿车扣押至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炳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