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亚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亚飞,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亚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徐亚飞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徐庄村3号家中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冰壶”容留郑某、李某、张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亚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亚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徐亚飞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徐庄村3号家中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冰壶”容留郑某、李某、张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亚飞供述、证人郑某、李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飞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徐亚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对其酌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亚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徐亚飞的管制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先行羁押10天折抵管制刑期20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