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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富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富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福文科技有限公司,连宁,陈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异86号案外人:杭州香树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南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杨树南。委托代理人:方红仙,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736号。负责人:王卫华。委托代理人:毛伟刚、吴艳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富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南阳坝村。法定代表人:连宁。被执行人:杭州福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1106室。法定代表人:朱芸。被执行人:连宁,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杭,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富新公司)、杭州福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文公司)、连宁、陈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杭州香树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树之家酒店)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香树之家酒店认为,2011年3月21日,香树之家酒店与富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香树之家酒店租赁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裙房101-104室、201-204室,301-304室以及南楼1-6层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因法院公告要求腾退上述房屋。案外人香树之家酒店认为,其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订立于抵押之前,请求保护香树之家酒店对案涉房屋的租赁权。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认为,按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树之家酒店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设立以及占有案涉房屋早于本案抵押权设立,请求驳回案外人香树之家酒店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5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富新公司、福文公司、连宁、陈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年12月28日查封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房屋。该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2014年4月2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3月23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富新公司以及房屋、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迁出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房屋及相应土地。2011年3月21日,香树之家酒店与富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香树之家酒店租赁位于杭州市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裙房101-104室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29日,租赁期限八年,自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次日即2011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合同中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房屋装修与维修等内容。同日,香树之家酒店与富新公司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香树之家酒店租赁位于杭州市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裙房201-204室,301-304室以及南楼1-6层房屋,交付时间及租赁期限的约定与前述合同一致,合同中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房屋装修与维修等内容。2011年3月29日之后,案涉房屋由香树之家酒店占有、使用至今。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房屋系富新公司所有。2010年12月20日,富新公司与福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富新公司将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房屋出租给福文公司,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以及具体租金支付,福文公司可以转租等内容。案涉房屋所在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房屋于2011年9月23日办理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案外人香树之家酒店主张其就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该权利是否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享有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香树之家酒店与富新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后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案涉房屋所在的3幢房屋于2011年9月23日办理抵押登记。香树之家酒店的租赁权设立以及实际占有的时间均早于抵押权登记时间。案外人香树之家酒店主张的执行异议,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3幢裙房101-104室、201-204室,301-304室以及南楼1-6层房屋的执行,杭州香树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享有租赁权至2019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