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月海申请执行安凯祥、安子珍、鄂市天力汽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海,安凯祥,安子珍,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海,男,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安凯祥,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安子珍,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月海申请执行安凯祥、安子珍、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现因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