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崔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450号罪犯崔涛,男,汉族,1986年4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马刑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崔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崔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五千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