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20号原告:付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爽(付某某之妻),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