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20号原告:付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爽(付某某之妻),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付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