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孟宪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宪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01号罪犯孟宪涛,男,1978年3月31日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宪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为孟宪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宪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涛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作 范审判员 迟 守 平审判员 李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