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炳军与朱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军,朱新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385号原告周炳军,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余祖海,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新海,男,生于1962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周炳军诉被告朱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炳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炳军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炳军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