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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炳军与朱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军,朱新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385号原告周炳军,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余祖海,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新海,男,生于1962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周炳军诉被告朱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炳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炳军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炳军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