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伍先祥等4人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先祥,绰号“老二”,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2组020号;曾因犯诈骗罪,2014年9月16日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伟求,绰号“胖子”,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双龙村9组017号;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伍先云,绰号“亲家”,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老屋村7组034号;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伍胜军,绰号“二吉”,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2组009号;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执行;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亚辉担任庭审记录。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在新化县一麻将馆内打牌时相遇,后四被告人商议一同采取“挖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牟利。次日上午,伍胜军驾车搭乘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来到新化县石冲口镇天龙山集市附近,路遇前去赶集的被害人曾岳彬、谭修香夫妇。伍先祥与刘伟求向两被害人谎称自己是电力局工作人员,拟在附近架设高压电线,假意雇佣两被害人跟随其一同前往施工。后伍胜军驾车搭乘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及曾岳彬来到冷水江市三尖镇上青村附近一山脚下。随后,伍胜军、伍先云在车上“望风”等候,伍先祥、刘伟求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锄头、假金龟及报警器带领曾岳彬上山。到达山上后,伍先祥、刘伟求先佯装与曾岳彬一起挖坑取土,后趁曾岳彬不注意,将假金龟放入土坑内,并通过控制报警器发出报警声,再假意挖出“金龟”。随后,伍先祥、刘伟求向曾岳彬谎称,该“金龟”系文物,价格不菲,但电力局已因报警器报警知晓了挖得宝物一事,希望可以一起凑钱另行购买黄金,调包上缴,待“金龟”售出后,所得钱财再由三人分赃,还要求曾岳彬不得向他人透露消息。曾岳彬当即表示其家中尚有10000元积蓄,可用以购买黄金。伍先祥、刘伟求取得曾岳彬的信任后,即带领曾岳彬下山,搭乘伍胜军驾驶的车辆来到曾岳彬位于新化县石冲口镇的家中。后曾岳彬将10000元现金交给刘伟求,刘伟求则将假金龟交给曾岳彬作为抵押。随后,伍胜军即驾车搭乘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逃离现场。诈骗得手后,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每人分得赃款25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共同实施诈骗1次,共骗得财物10000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50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驾车途经冷水江市明礼中学附近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搜查,民警当场从车内缴获并扣押了假金龟1个,锄头1把。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伍胜军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曾岳彬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曾岳彬对伍胜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伍胜军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伍先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宣告缓刑前,伍先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期间,伍先祥共被羁押169天。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领条、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作案工具锄头、假金乌龟等物证,被害人曾岳彬、谭修香的陈述,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伍胜军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伍先祥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其缓刑,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伍先祥被宣告缓刑前已被羁押的169日,应在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伍胜军被执行逮捕前已被羁押的34日,应在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伍先祥、刘伟求、伍先云、伍胜军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先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伍先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伟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伍先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伍胜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若谷人民陪审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谢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亚辉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