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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秀美、李贡喜、李贡循与刘长松、阜城县聚盛重型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美,李贡喜,李贡循,刘长松,阜城县聚盛重型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100号申请人:杨秀美,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申请人:李贡喜,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申请人:李贡循,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申请人:刘长松,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阜城县聚盛重型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28000009190。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城。申请人杨秀美、李贡喜、李贡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长松驾驶的冀T811**(冀TS7**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贡喜以其自有的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美、李贡喜、李贡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贡喜提供的担保资金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刘长松驾驶的冀T811**(冀TS7**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杨秀美、李贡喜、李贡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