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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政新与吴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政新,吴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445号原告:潘政新。被告:吴银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政新与被告吴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政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