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政新与吴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政新,吴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445号原告:潘政新。被告:吴银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政新与被告吴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政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