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中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中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2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中敬。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70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中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5177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