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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詹有忠与张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有忠,张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有忠,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张奇彬,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詹有忠与被执行人张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