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金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88号罪犯张金利,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滨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金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