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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XX与被执行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岳XX,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杜XX,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岳XX与被执行人杜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思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