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林玉燕与黄体榜、杨张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燕,黄体榜,杨张叶,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696号之一原告:林玉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体榜,现下落不明。被告:杨张叶,现下落不明。被告: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体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林玉燕与被告黄体榜、杨张叶、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林玉燕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玉燕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