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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小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48号罪犯孔小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8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孔小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孔小兵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孔小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