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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管途径与卢友生、姚海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途径,卢友生,姚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879号原告:管途径,男,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卢友生,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姚海洪,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途径与被告卢友生、姚海洪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途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途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途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减半收取1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途径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