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朋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朋永,男,1978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朋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