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旋、田玉竹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旋,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旋,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2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田玉竹,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2年1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2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星军,曾用名田新均,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2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双文,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3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旋、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旋、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田南江(另案处理)驾驶被告人田玉竹车牌号为湘G×××××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老院子门口,与瞿剑驾驶的车牌号为湘G×××××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发生刮擦,后田南江驾车往新外滩方向驶去,并在新外滩樟树公园附近与被告人田星军、田玉竹、张双文汇合,随后在老院子对面红绿灯处被瞿剑、李某2、李某1等人驾车追上,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双文打电话给被告人崔旋,崔旋便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赶至现场,并将三轮车座椅下的三把杀猪刀拿出来放在田玉竹的车上。李某2也将“庹二”、被害人李某3叫来现场。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田玉竹喊了一声“砍”,被告人崔旋、田星军、张双文便从车上拿杀猪刀追砍对方,李某3等人随即四处逃窜,在逃窜的过程中,被告人崔旋追赶上被害人李某3并向李某3的背部砍了四刀,造成李某3的损伤致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田玉竹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田星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张双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李某3对四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旋、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人瞿剑、李某1、李某2、田某,4、覃某,4等人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撤回控告申请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旋、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崔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旋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具有的量刑情节:1、自首;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田玉竹、田星军、张双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田玉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田星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双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