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段宗峰与童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峰,童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3651号原告:段宗峰,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有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段宗峰与被告童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有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宗峰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17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租用原告的小松-8挖掘机干工程,约定月租金25000元。原告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在干工程期间,其工程被定远县国土资源局,挖掘机被扣留。2016年6月6月,原告陪同被告前往定远县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应被告请求,原告为其垫付罚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46700元,加上一个月的挖掘机租金,合计717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写一张借条,并承诺一周内归还,但其言而无信,至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童有强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购买挖掘机的发票、合格证各一份,用以证明租赁给被告使用的挖掘机系原告合法所有;证据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停车费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为被告垫付相关费用46700元的事实。证据四、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相关处罚费用后,加上租用挖掘机的租金,共计71700元,被告童有强为此给原告出据一张借条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份,被告童有强租用原告段宗峰的“小松-8”挖掘机干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月租金25000元,之后原告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使用。童有强在施工期间,因其非法开采砂石违法,其工程被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叫停,挖掘机被扣留。2016年6月6月,原告陪同被告前往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接受处理。应被告请求,原告为其垫付罚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46700元,加上一个月的挖掘机租金,合计717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出据一张71700元的借条。之后原告因追要还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段宗峰为被告童有强垫付相关罚款费用后,加上其租车费用,被告童有强给原告段宗峰出据一张71700元的借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7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童有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有强欠原告段宗峰借款7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相应利息,至其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0元,由被告童有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