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笑与陈道红、溧水区洪蓝镇西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溧水区洪蓝镇西旺行政村张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红,葛笑,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张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红,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笑,女,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张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行政村张家冲村。负责人:秦善华,该村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村。负责人:仰余荣,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玲。上诉人陈道红、葛笑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张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冲村)、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旺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道红、葛笑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峰、被上诉人张家冲村、西旺社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玲代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道红、葛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能够证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该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等合法权益。本案应该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上诉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及国家政策。张家冲辩称,陈道红原先与村里老村长有过口头协议,其不享有村民权益。张家冲并未占有陈道红与葛笑的分配款,集体的土地分配方案是村民表决的结果,因此,张家冲没有侵犯两上诉人的权益。西旺社区辩称,上诉人称具有村民成员资格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陈道红出嫁到了外村,不享有村民的权益,上诉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道红、葛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家冲、西旺社区向陈道红、葛笑支付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分配款124460元。事实和理由:陈道红、葛笑是母女关系,陈道红、葛笑均出生在张家冲,户口所在地亦登记在张家冲村30号。陈道红在该村建设路房屋,承包经营了该村2.2亩土地,陈道红一家均在该村生活。陈道红、葛笑应当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益等。但2016年4月,张家冲对土地征用补偿款拟定了分配方案,其中对外嫁女进行了如下分配:外嫁女用自己的田亩进保,不参加本村一切分配,不想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统一给5000元/人,新出生的人口(外嫁女子女)不享受任何待遇。2016年6月,西旺社区作出西旺社区付张家冲村拆迁款农户清单,张家冲未补偿陈道红、葛笑人口分配金额88460元,反而扣除进保金额36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道红、葛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陈道红、葛笑所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事宜应当由村民自治决定,不属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道红、葛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89元,退还陈道红、葛笑。本院二审查明,陈道红、葛笑提供的户口簿载明,陈道红、葛笑户籍自2007年8月7日起家庭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村张家冲村30号,还载明2007年8月7日由洪蓝镇西旺村张家冲村4号迁来。张家冲、西旺社区称,张家冲分配方案表决结果是外嫁女不分配补偿。2016年6月1日,西旺社区张家冲拆迁款农户清单载明,已有部分农户领取了分配款项。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道红、葛笑请求张家冲、西旺社区向其支付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分配款124460元的主张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陈道红、葛笑诉讼请求张家冲、西旺社区向其支付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分配款124460元,该补偿款项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依法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被上诉人系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故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若上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综上,陈道红、葛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