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谢金彪、张开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谢金彪,张开莉,安阳广益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责人武建国,行长。被告:谢金彪,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张开莉,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安阳广益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谢金彪、被告张开莉、被告安阳广益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