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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秀芬与李静、于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芬,李静,于士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772号原告贾秀芬,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静,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于士杰,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芬与被告李静、于士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月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