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丁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10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箭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唐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