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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7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万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万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996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公司员工。被告:万绣华,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万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