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颜孝荣、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颜孝荣,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颜孝荣,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杜平,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颜孝荣、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颜孝荣、杜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张建明偿还借款150000元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08元和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颜孝荣、杜平至今未履行其义务。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了(2015)通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孝荣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面积113.35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孝荣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面积113.35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