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毕峰与木兰县谭二钣金喷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峰,木兰县谭二钣金喷漆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569号原告毕峰,个体户,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兰县谭二钣金喷漆,地址:木兰县木兰镇。负责人谭海源,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峰与被告木兰县谭二钣金喷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峰负担。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