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正和与祝东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正和,祝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正和,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东洪(又名祝东红),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宿松县畜牧兽医局职工。再审申请人张正和与被申请人祝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正和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1、原判认定14000元利息款系18000元的利息的依据缺乏证明力。假设14000元是18000元的利息款,从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农历腊月三十的期间约为5个月,明显与约定利率不符。2、2007年起被申请人多次向再审申请人借款,到2011年3月27日双方就借款进行一次结算,结果为有14000元的利息款未还。后由被申请人写下借条,之前的借据在双方当事人面前销毁。因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双方未对18000元的债务进行结算,故形成了18000元的借据及背面14000元的借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张正和主张14000元利息的问题,由于利息属于孳息,债权人应当根据债权合同而主张。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正和请求债务人祝东洪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提供产生该利息的借款债权凭证及能够证明该利息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对此,再审申请人张正和在原审及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正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石庆明代理审判员 杨 修代理审判员 梅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