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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中路77号。代表人:吕坤才,主任。被告:伍尚伟,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伍尚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梁代坚代理审判员  黄 彦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