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甘某、姜某、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甘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569号申请人:夏某(身份证号***),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黎某(身份证号***),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被申请人:甘某(身份证号***),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被申请人:姜某(身份证号***),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城关派出所。被申请人:甘某(身份证号***),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甘某、姜某、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某、姜某、甘某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黎某以名下长沙市芙蓉区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黎某名下长沙市芙蓉区某号房屋(权证号***),查封期间准许龚学君继续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甘某、姜某、甘某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