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印贵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贵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7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贵润,小名“××”,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6年3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贵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二贵、龙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贵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晚,被告人印贵润受龙某委托,在自己家中将两支射钉枪改造成枪支。就此,公诉机关举出了如下证据:枪支、射钉弹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人王某1、王某2、向某1、田某、向某2的证言;被告人印贵润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审讯光碟。该院认为,被告人印贵润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印贵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印贵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晚,被告人印贵润受龙某委托,在永顺县砂坝镇××居委会家中将两支射钉枪改选成枪支。后永顺县公安局砂坝派出所民警闻讯起来将被告人印贵润抓获并依法将两支改装的枪支扣押。经湘西自治州公安局××所鉴定,该两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枪支、射钉弹照片,证明永顺县公安局扣押的印贵润改装的两支枪支的外观等具体情况,永顺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弹的外观等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印贵润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3日21时许,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砂坝镇××居委会将被告人印贵润抓获归案。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6月21日永顺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印贵润的住宅进行搜查未发现枪支。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永顺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4日从印贵润处扣押了枪支2支,射钉弹298颗。6、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人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发案、立案经过。7、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委托湘西自治州公安局××所对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已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印贵润。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涉案人员龙某目前刑拘在逃,已另案处理。9、情况说明,证明龙某目前在逃,印贵润供述自己给龙某制造了另外两把枪下落不明;案发现场在场人员张某及另一男子真实情况不明,暂时无法查找;证人王某1、王某2外出务工,无法联系。2016年3月4日民警从印贵润处扣押的枪支弹药中,经核实,其弹药学名“射钉弹”,印贵润改装前的枪支系射钉枪,属于在市场上可以自由购买的物品,且多用于建筑装修。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日12时许,王某3碰见到××(龙某),××叫王某1送自己去官坝做枪,当日晚8点多钟,王某1驾车搭乘王某4、张某送龙某到了官坝场,××上车时将射钉枪及三盒射钉弹用蛇皮口袋装着提上车的。王某1停车下车看到穿迷彩服的师傅拆手中的枪,还有一把枪放在地上,迷彩服师傅在改装枪支,十余分钟后,1支枪支做好了,被××拿到车上,在做第二支时,王某1上车拿起做好的枪看时,公安民警赶来,××、张某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将造枪师傅抓获。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日晚,王某3驾车搭乘王某2及另外一个男子、××到了官坝场上,途中,××把一支像枪的东西从袋子里拿出来。王某2下车后发现地上放着两把在车上看到的像枪的东西,一个身穿迷彩服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长管子,砂轮在管子上磨并往枪上安装,安装后切割烧焊。后公安民警赶来将穿迷彩服的男子抓获,并将枪支扣押。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龙某绰号“××”,家住××乡××村,龙某外出务工,不在家。13、证人向某2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田某证言的证明内容一致。14、被告人印贵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3月3日晚,被告人印贵润受××的委托在其位于永顺县××镇××居委会的家中通过加装钢管等程序将两支射钉枪改装成枪支,两支枪已被公安民警扣押。15、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永顺县砂坝镇居委会大街上一修车铺,及被告人印贵润制造枪支的方位、周围环境等。16、检查笔录,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对一辆丰田牌小车进行检查,发现一支改造完好的枪支,并从××居委会一个汽车修理铺里搜查出另一支枪。17、辨认笔录,证明王某1、王某2辨认出××就是龙某,辨认出身穿迷彩服造枪的师傅系印贵润;被告人印贵润辨认出××就是龙某,辨认出自己改造的两支枪支。18、州公物鉴(痕迹)字(2016)2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湘西州公安局××所鉴定,被告人印贵润改造的两把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9、审讯光碟,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印贵润进行讯问时没有违法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印贵润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受他人委托,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印贵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印贵润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射钉弹,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印贵润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印贵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2支、射钉弹298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燕妮人民陪审员 涂江波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