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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继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敖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继成,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敖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成,男,汉族,农民,1963年4月8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慧,佳木斯市郊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敖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敖其村。法定代表人:于春雷,系村主任。上诉人吴继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敖其镇敖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吴继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银冰审 判 员  姜广武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钒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