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继军与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军,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唐继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被告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桥南107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丁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霄鹏,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思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军与被告鹤壁市兴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继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