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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秀华与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华,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刘学仲,马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7行初52号原告郭秀华,女,1949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迎春(原告之女),1977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刘学仲,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7号。法定代表人汪明浩,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学立,北京��平谷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马淑珍,女,1957年1月4日出生。原告郭秀华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秀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郝  玉  洁审 判 员 刘  晓  娟人民陪审员 赵  晓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