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乐陵义乌(国际)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义乌(国际)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刘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乐陵义乌(国际)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祈陶,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俊海。申请人乐陵义乌(国际)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海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