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跃春、杨秀巧、王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跃春,杨秀巧,王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跃春、杨秀巧、王富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跃春、杨秀巧、王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5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