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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星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6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星文,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于2016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星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星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星文窜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一二菜市场么妹按摩店,趁被害人周某某在拖地打扫卫生之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桌上的1部华为牌MATE8手机。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606元。2016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星文窜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丽华酒店旁的中医理疗馆,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盗窃被害人刘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1部三星牌平板电脑。被告人刘星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星文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星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星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1、罗某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明细话单,监控视频截图,购物缴款单及手机型号,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星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星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星文应依法予以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星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9日,即被告人刘星文的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星文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2606元,被害人刘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雨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