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文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文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786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号芳华苑***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系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文有,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