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秦作诚与王文超、王宝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作诚,王文超,王宝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45号原告秦作诚,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文超,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宝强,男,约2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秦作诚与被告王文超、王宝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作诚对被告王文超、王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雅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