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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秦作诚与王文超、王宝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作诚,王文超,王宝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45号原告秦作诚,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文超,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宝强,男,约2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秦作诚与被告王文超、王宝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作诚对被告王文超、王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雅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