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谯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谯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691号原告:张某,男,200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谯军平,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谯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