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坤远与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远,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被执行人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丹县。法定代表人朱龙生。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陈坤远申请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劳人仲字(2016)第7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坤远生活补助费66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南丹县泰星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1执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明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