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庭梅与唐良玉,周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庭梅,周绍钢,唐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751号原告冯庭梅,女,汉族,1966年8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冯庭莲,女,汉族,1959年12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绍钢,男,汉族,1972年11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良玉,女,汉族,1945年12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庭梅与被告唐良玉、周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庭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冯庭梅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