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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庭梅与唐良玉,周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庭梅,周绍钢,唐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751号原告冯庭梅,女,汉族,1966年8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冯庭莲,女,汉族,1959年12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绍钢,男,汉族,1972年11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良玉,女,汉族,1945年12月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庭梅与被告唐良玉、周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庭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冯庭梅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