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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885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浩贤,该公司职员。被告:许丽梅,女。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晓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