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与张怀干、戴秀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张怀干,戴秀玲,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徐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88号。负责人洪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怀干,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戴秀玲,女,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关南东路。投资人张怀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章飞,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陈洋合海公路北侧。投资人徐章飞,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徐文富,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怀干、戴秀玲、射阳县海河镇发达冷冻厂、徐章飞、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徐文富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资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被执行人射阳县康得木器加工厂的资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