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向先与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先,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黄向先。被执行人凌海鹰。被执行人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凌海鹰,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钟赛平,总经理。黄向先与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黄向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235号裁决即黄向先与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