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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570号原告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顾春生。委托代理人谢坚荣、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罗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瀚江玻璃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