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炎明、孙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炎明,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炎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孙琴波,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6737-2。法定代表人俞萍。王炎明与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炎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9万元、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琴波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1件,申请标的达120万元,被执行人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7件,申请标的达913万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14层[抵押于宁波银行,在(2016)浙0122执1552号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萍去向及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萍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炎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炎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琴波、杭州天欣能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