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巧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871号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仙德小区七幢底楼。法定代表人:章维园,董事长。被告:朱巧琴,女,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更多数据: